近日,凯思盛阳(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与杭州风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文书公开,原告凯思盛阳公司诉称,被告风亚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完成的直播GMV远低于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另被告曾许诺安排主播薇某上播,但实际履行并未安排播,所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被告要向原告返还直播费用35万余元,并支付律师费4万元。
为何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直播费?
此案中,被告公司确实是违约了。因为他们与原告是明确约定了要完成的直播GMV的,如果完不成就会构成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而实际上被告确实没有完成约定目标,所以他们确实违约了。
这种情况下法院之所以没有判决他们支付违约金,是因为合同中没有违约金条款,所以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因此就没有支持其这个诉讼请求。
对方违约了合同能不能解除
在约定期限届满的情况下,被告仍然没有完成既定的目标,这说明合同目的已经根本无法实现了;且这个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是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而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另一方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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