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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协议的原因

作者:于启鲁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1次举报


 一、无效协议的原因

  (一)订立协议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协议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协议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协议,不需追认,协议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协议,该协议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协议,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协议无效。

  (二)订立协议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协议,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协议,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无效协议

  二、无效的离婚协议有哪些

  (一)财产归子女之类的协议

  很多夫妻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二)约定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约定之类的协议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例如,刘某和钟某结婚时,刘某为显示自己的忠诚对钟某说愿意将自己在结婚前买的在海边的一栋别墅送给钟某,可是以后一直没去过户变更,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在讨论离婚财产的分割时钟某称这别墅是刘某赠送的自己个人财产,不属于分割财产的范围,而后两人因别墅的归属争吵不止。但是经过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因此这栋别墅是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未变更产权,钟某不能获得该栋别墅的所有权。

  (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之类的协议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签订了的离婚协议认定无效,它就等于是废纸一张了,已经无法再发生任何的效力,可以双方协议重新签订一份新的有效的离婚协议。

  三、无效协议的如何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总之,如果订立协议的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属于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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