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君海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1日 12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本案中,我们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代表其在与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取得了胜诉。原告因被告未能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的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时间:2023年10月19日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审理日期:2023年11月16日
判决日期:2023年11月27日
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13,000元。
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生猪的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而被告在支付部分货款后,未能按照双方的调解协议继续支付剩余货款。经过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13,000元。
被告需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1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9元由被告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
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为原告追回了全部剩余货款及利息,还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当事人诚实信用原则的尊重和维护。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们通过充分的法律准备和有力的法庭陈述,成功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案再次证明,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同时,本案也为其他面临类似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展示了法律对于保护合法权益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