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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我方代表公司不存在拖欠货款,为员工个体倒卖行为

发布者:刘珊|时间:2024年08月07日|11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A主张与被告B签订了《火炮预售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向被告B支付了货款。原告A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B返还货款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火炮预售协议》中“甲方(盖章)”处的签名非被告B1雷某所签,且未附盖章,因此合同不成立。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A的诉讼请求。

二审情况: 原告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提交的书面协议经鉴定并非被告B2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签名,不能作为判断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依据。原告A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与其产生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被告B,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胜诉方:被告B(雷某、利川市XX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李某、覃某)

胜诉理由

  1. 原告A提交的书面协议签名经鉴定非被告B1雷某所签,合同不成立。

  2. 原告A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B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合同已实际履行。

  3. 被告B的员工行为系职务行为或提供劳务行为,与原告A不存在合同关系。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原告A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被告B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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