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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8254.68 元

发布者:刘珊|时间:2024年01月08日|6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及理由:

2021年11月29日13时37分,被告贺某驾驶鄂 XX号小型客车,沿(利黄线)利川市 350 国道由利川往汪营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 350国道汪营镇新房村路段超车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原告丁某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 陈某、李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丁某、陈某、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贺某负主要责任原告丁某负次要责任,陈某不负责任,李某不负责任。原告受伤后第一时间被送往利川市凉雾乡卫生院治疗,2021 年 11 月30日被转到利川市人民医院治疗,身体多处受伤,情况严重。经过三次住院、两次手术,住院共计 78 天,花去医疗费共计 81087.6元。出院后,经利川市腾龙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两处伤残,分别为十级和九级,所需营养时间 100 天、护理时间 100 天、误工时间180 天,后期医疗费需 12000 元,后期住院露 20 天。后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仍然为十级和九级两处伤残事发后,保险公司共计向原告支付了 48000 元医疗费。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贺某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违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导致案涉交通事故,虽然在行政责任中划分其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就该案侵权责任来讲,因为被告贺某的超车行为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唯一原因,因此,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相关规定,被告贺某应对丁地平产生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当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为此,原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贺某辩称:由法院依法判决。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丁某伤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 96000 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 125256.97元(已扣除先行垫付的 48000 元) 被告贺巧玲赔付鉴定费 332131元,其余损失由原告丁地平自行承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贺某向原告丁地平先行垫付的 15500 元,扣除其应当赔付的 3321.31 元,剩余 12178.69 元,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向原告丁某赔付后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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