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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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律师代理的合同纠纷案胜诉,追回购房款12.3万余元。

发布者:宋亮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4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乐山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X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刘X

审理经过:

原告乐山XX公司与被告刘X周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山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周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乐山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18000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18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截至2020年3月16日暂为:1805.4元);3、判决二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9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1XXXX0040)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邦泰国际社区?天著1幢1单元14楼2号房屋,房屋总价款733971元,首付55%即403971元,余款330000元通过向指定银行贷款进行支付;买受人逾期超过90日的,应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逾期支付购房款,原告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买受人除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二被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原告出具《延期付款承诺》,对付款的情况进行了约定,后被告分别支付购房款163971元+122000元及贷款支付了33000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118000元的购房款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乐山XX公司与刘X、周X于2018年10月1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1XXXX0040)及补充协议,约定:刘X、周X购买乐山XX公司开发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凤XX××社区××幢××单元××楼××号的房屋,房屋总价为733971元;付款方式及期限:本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已支付20000元,该项款于本合同签订商品房价款及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于2018年10月19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403971元(全部房价款的55%),余款330000元向指定银行申请贷款支付;逾期付款超过90日……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出卖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补充协议约定:在买受人付清购房款、违约金(若有)之前,出卖人有权不通知买受人交房,也有权拒绝买受人查验商品房状况的要求;买受人付清购房款、违约金……之后,买受人自行向出卖人申请交付商品房,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等;若买受人逾期支付购房款、未按时足额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未按照约定履行配合义务,出卖人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买受人除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出卖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等。原告与二被告分别在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尾部的出卖人及买受人处签名捺印(盖章)。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1XXXX0040)进行了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房屋唯一号为549171,房屋预告证号为川(2019)乐山市不动产权证明第XXX号。

2018年10月19日,刘X、周X向乐山XX公司出具《延期付款承诺》,载明:刘X(522XXXX9608××××)、周X(5111XXXX9402××××)于2018年10月19日购买了贵公司开发的邦泰国际社区1幢1单元14层2号住房,并于2018年10月19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总价733971元,付款方式按揭,按合同约定应付房款403971元,因本人资金原因,申请暂先付163971元,本人承诺余下房款中122000元在2018年12月10日之前付清,118000元在2019年10月15日之前付清。若逾期未付清,本人承诺自愿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逾期付款责任;……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刘X、周X按约共计支付了购房款285971元(163971元+122000元)。

另查明,原告乐山XX公司与XX上同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本案。原告向XX上同律师事务所支付了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审理中,原告认可二被告出具的《延期付款承诺》,且除了本案原告主张的未支付款项之外的其余的款项,二被告均按该承诺履行完毕,应视为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支付款项时间的变更,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延期付款承诺》的约定,二被告应在2019年10月15日之前付清余款118000元,但期限届满,二被告未按约付款,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支付购房款并承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二被告未举证证明除原告自认的已付款项之外的款项即118000元已经支付,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二被告应支付购房款11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X、周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乐山XX公司购房价款118000元;

二、被告刘X、周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乐山XX公司律师费5000元及违约金(以118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宋亮律师,现执业于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务经验,主要擅长劳动人事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26
  • 擅长领域:法律文书代写、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