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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分手,彩礼纠纷

发布者:魏层层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5日 5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

本律师为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 告订婚彩礼 99000 元、改口红包 16000 元;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手镯、戒指、项链、耳饰(金饰价值合计 20829 元)及 翡翠戒指一枚(价值 4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媒人吴某介绍 确立恋爱关系。经相处,双方都有结婚意愿,原、被告遂举行订婚仪式, 宴请亲朋好友。当日,原告交付给被告订婚彩礼 99000 元及 四金(手镯、戒指、项链、耳饰,价值合计 20829 元)。原告 亲戚于同日交付给女方改口红包共计 16000 元及翡翠戒指一 枚(价值 4000 元)。不久后,被告悔婚,拒绝原告方的见面 与电话联系,并拒绝返还彩礼、首饰、改口红包等。综上所 述,被告借婚约关系索要巨额彩礼,又毁婚约,致使原告遭 受经济损失,被告占有彩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之规定,特诉至 贵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张某辩称:由吴某介绍,两人认识。 答辩人张某根本没有拿被答辩人所指的彩礼钱。2021 年 9 月 18 日两家吃完饭之后,媒人吴某张某家人及刘某家人 走后,原告给被告说需要用钱,被告就没有拿走彩礼款,家 里人也都知道这事。关于改口费,原被告家人互相给改口费 了。自始至终答辩人张某从来没有想着要悔婚。原告欺骗被 告的感情、金钱。答辩人也从来没有说过拒绝与原告见面。

综上所述,答辩人从没来拿过对方的彩礼,所以不存在退还 一说。被告以转账和现金的方式交给原告 147070 元,原告 应该返还,另外,原告及家人以要钱的名义三次去原告家及 单位,公然辱骂原告及家人,对原告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影 响,要求原告及其家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名 誉损失费共计 153070 元,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原告刘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原告银行交易明细 一份;微信付款截图一份、梦金园太阳金店出具的收据三份、 媒人吴某出具的证明一份、微信转账记录一份、举行订婚 宴的时候拍摄的三张照片。

经审理,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庭审中,法庭向原被告出示 2022 年 6 月 24 日吴某调 查笔录一份,原告对该笔录无异议,被告对该笔录有异议, 要求吴某出庭作证。 本院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 下:原被告经吴某介绍认识,举行订 婚仪式,订婚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 99000 元现金、四金(手 镯、戒指、项链、耳饰,价值 20829 元)及原告五姨给付被 告的翡翠戒指一枚,原告家人给被告改口红包共计 16000 元。 原被告在认识后,原告曾多次以各种理由向被告要钱,被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 16 次,共计 22070 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 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 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原被告于 2021 年 9 月18 日举行订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起诉要求 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订婚当日给付 99000 元,属于彩礼,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交付被告 的四金(手镯、戒指、项链、耳饰,价值 20829 元),本院认 为属于实物彩礼,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 16000 元改 口费属于赠与的范畴,不能算作彩礼,本院不予采纳;彩礼的 范围为订婚当天给付的 99000 元及四金(手镯、戒指、项链、 耳饰,价值 20829 元)。关于原告要求其五姨赠送被告翡翠 戒指一枚的诉讼请求,被告收到的翡翠戒指一枚是原告五姨 赠送的,原告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被告 恋爱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要钱并表明会偿还,现被告 请求原告返还 147070 元,包含微信转账 22070 元;其中微 信转账中有 370 元不能证实系原告借款,且原告于 2021 年 3 月 14 日已偿还 500 元;剩余 125000 元因无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不予认定;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借款应为 21700 元, 原告应予偿还。被告答辩中述:没有收到彩礼的意见及其遭 受的精神、名誉要求原告赔偿的答辩意见;因未提供相应的 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 99000 元,扣除借款 21700 元,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 77300 元。 综上所述,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 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某返 还彩礼 77300 元及四金(手镯、戒指、项链、耳饰,价值 20829 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魏层层律师,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致力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7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