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经常会出现作为原告的被侵权方乘坐车辆自身存在过错的现象。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责任划分上也经常就该现象争执不下。

网友咨询:
被侵权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可否减轻侵权人责任?
律师解答:
可以。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明确规定。
只有具备特定的客现要件和主观要件才能形成过失相抵。所谓客现要件,是指加害人的过失与受害人的过失引发了同一个损害结果,且双方的行为均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即损害结果的同一和原因力的竞合。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受害人主观上有过失。受害人的行为,虽然是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但如果受害人没有过失,仍不能据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而减免加害人的责任。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