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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只给这么多,早搬有奖励,不搬迁就强拆,究竟合不合法?

发布者: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2日|分类:拆迁安置 |418人看过

在征地拆迁中,征地拆迁补偿始终是核心问题,无论拆迁期间发生什么矛盾,几乎无一例外都可以最终指向拆迁补偿上来,拆迁部门除了为了自身利益不愿意给拆迁户足额补偿外,上级部门的拆迁指标也是非法强拆屡屡发生的推手,许多地区在拆迁时都会萝卜大棒并行使用,早搬迁有奖励,不搬迁就强拆,这里就产生了三个问题,拆迁款多少是拆迁方决定吗?奖励靠不靠谱?强拆合不合法?
第一个问题,拆迁款数额的认定是有法律程序的,不是拆迁方一刀切决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对于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即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标准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走,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补偿标准还应当充分听取拆迁户意见,拆迁部门一言堂、一刀切的行为是违法的。

第二个问题,关于拆迁奖励,这个是合法的,法律允许拆迁部门通过奖励的方式,来促进拆迁工作的进展。但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还是有差距的,羊毛出在羊身上,拆迁部门往往是先压低补偿款,然后抽出一部分作为奖励,最后往往是补偿款+奖励金的数额依旧达不到法定的补偿标准,因此大家面对奖励的时候要谨慎,对补偿数额有异议一定及时咨询律师。

第三个问题,在这里可以告诉大家,征地拆迁中除了法院之外,包括市政府在内的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强拆的权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在是法治社会,过去的拆迁许可证时代一去不复返了,没有法院参与执行的强拆,均是违法强拆。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户面临的问题往往不止以上三种,而拆迁维权的时间往往是6个月至1年,因此拆迁维权切忌拖延,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上遇到了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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