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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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工程建筑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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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维权案例

发布者: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6日|分类:拆迁安置 |527人看过


案情介绍

房某是河南信阳人,在当地有一套房屋用于居住,在当地承租了房屋进行商店的经营,并取得合法经营手续,之后房某努力学习经营知识,又将自己的商店扩大经营范围,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重新装修,经过多方面改善,生意是越来越红火,生活水平也随之提提高。之后因当地政府建设某项目,将房某的商店所在地划入此次拆迁范围内。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与市场价格相差甚大。得不到满意的补偿房某心有不甘,后经人介绍来到了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找到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委托为自己维权,帮助自己度过眼前的难关。

【案件分析】

经过律师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首先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程序,将几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递交到了相关的征地拆迁立项、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关和当地政府,但是规定期限过,有关政府部门依然没有任何答复。这样的情况并没有打乱律师的维权思路,在规定期满后,律师再次主动出击,当即向上级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在律师有理有据的措辞以及搜集到的证据面前,住建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此时拆迁方主动联系房某,愿意再次协商解决此次拆迁补偿事宜,在律师辛苦努力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后终于达成一致,房某也拿到了满意的拆迁补偿款。

【杰睿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到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没有对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明显违反了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国作为行政相对人要想掌握有关政府决策信息极为不易,尤其是在征地拆迁这个矛盾多的领域里,被拆迁人想要清楚地知悉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关乎自己利益的文件决策更是难上加难可是被拆迁人不能因此而退缩,应该鼓足信心坚信法治和正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专门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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