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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工程建筑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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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兼从轻”原则 保护老百姓合法利益

发布者: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0月31日|分类:拆迁安置 |313人看过



【案情介绍

90年代初,李先生等2人在四川省购买了房屋用于经营和居住,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李先生等人在未办理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扩建,生活一直平静和睦。然而2017年,李先生等人被告知其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几轮谈判下来,拆迁方只承诺低廉的拆迁补偿。就在李先生等人焦急地等待拆迁方的下一次谈判时,2017年11月,县规划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下称“《违建决定书》”),将李先生等人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责令自行拆除。此时,李先生等人知道仅依靠自行协商是不能争取补偿的。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先生等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案件审理

  律师介入后,通过仔细阅读案件材料,以及与委托人的反复沟通,理清了委托人房屋的建设经过,结合委托人收到的《违建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律师明确了拆迁方的违法点,并为委托人制定了维权策略。而争取合理的补偿的关键性障碍就是《违建决定书》,律师遂协助委托人向四川省某市规划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县规划局作出的《违建决定书》。

  为了证明其作出《违建决定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县规划局提交了违法建设立案审批表、调查通知书、房屋照片、现场调查表等证据材料。县规划局认为,委托人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的扩建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因此认定成违建是依法有据的。

  就当县规划局为充足的证据材料而“沾沾自满”时,律师认为,其法律适用上的“致命漏洞”。首先,委托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而此时,作出《违建决定书》所依据的《城乡规划法》尚未颁布施行,因此该《违建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违建认定应依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县规划局作出的《违建认定书》违反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不具有合理性。综上,应依法撤销县规划局作出的《违建认定书》。

  最终,四川省某市规划管理局也以此为由,作出了复议决定:撤销县规划局作出的《违建认定书》。

 杰睿说法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因此在面临不公正待遇时,一定要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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