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乔某和谭某是山东省平邑县的村民,在村里各有一套住宅。2014年因政府开展教育医疗设施建设,需要征收乔某和谭某的住宅用于项目建设。乔某和谭某本想着拆迁也是一件好事,家里的老房子住了这么多年,终于可以换一个环境了。可是不久后政府公告的补偿标准却让他们高兴不起来,补偿的价款显著低于当时的市价。2014年拆迁用的却是2010年的补偿标准,所以乔某和谭某不同意搬迁。随着周围的邻里渐渐搬离,乔某和谭某一方面害怕政府会实施强拆,另一方面也是想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找到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案件审理】
在接受乔某和谭某的委托后,我所律师经过对案件经过的详细了解以及实地的调查取证,然后制作出了维权方案。经过具体的分析后,我所律师发现了案件中的问题,补偿标准的选择应当是按照拆迁时周边的商品房价格来定,而不是可以随意选择的。所以我所律师代表当事人先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得到的信息却显示补偿标准时2014年的。于是我所律师马上保存相关证据,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谈判协商,对于我所律师手里材料规定的补偿标准,政府相关部门理屈词穷,最终选择了让步,撤销了该行政行为并合理补偿乔某和谭某的损失。经过我所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遭受违法损失的可能。
【杰睿说法】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此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时按照公告时周边商品房的价格来确定的,没有随意选择的可能。所以在遇到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时,一定要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才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