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米某和成某是贵州省晴隆县村民,在村里各有一套宅基地。2012年因政府启动公路建设工程,需要征收部分土地用于建设,米某和成某家的宅基地也在征收补偿之列。不久后,政府就对外公布了具体的征收补偿方案。米某和成某对于补偿方案中规定的的房屋补偿价格条款不能接受,补偿的价格显著过低,而且还只能进行货币补偿,不能进行产权调换。随后多次找政府相关人员进行协商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一直未同意签订拆迁协议。随着周围的邻居们一个个的搬离,米某和成某觉得不能再等下去了,但自己又不懂法律,遂找到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案件审理】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所律师迅速赶往当地进行调查取证并对案件的主要矛盾进行分析研究,然后制定出了维权方案。我所律师先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但迟迟得不到回复。随后又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但结果也不乐观,驳回了复议申请,于是我所律师只能代表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将政府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我方出具了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征收期间周边房价的数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证据支持我方诉求。政府相关部门则称房屋的价格是经过合法评估的,只进行货币补偿是依据相关政策确定的,但未出具任何可以证明其观点的证据,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诉求,判决政府相关部门被诉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撤销被诉的行政行为,并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杰睿说法】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此,房屋征收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而不仅仅是由地方自己选择,在遇到不清楚的法律问题时,要学会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员,寻求法律上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