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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胁迫残疾人乞讨国法不容(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发布者: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571人看过

【判决结果】

   本想靠胁迫残疾人乞讨生财,结果却把自己送进了牢房。日前,四川省某市某村青年男子唐某因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先期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437.3元也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回放】

   从2010年6月开始,唐某纠集刘某、四川省某市某村的李某和阳某(唐某情人)三人,采取欺骗、暴力、胁迫等手段,,四川省某市某区的郴某某,四川省某镇的邱某某和某镇的李某某三名残疾人,以在街头等公共场所及人群密集处唱歌卖艺等方式,先后到成都、德阳等地多次进行乞讨,以此非法获利。

??这伙不法分子形成了严密的分工,刘某和李某负责管理、监视残疾人,带领他们上街乞讨并防止他们逃跑。阳某负责保管这些残疾人的身份证和手机,收取残疾人每天乞讨的收入,统一交由唐某某管理,他们三人均由唐某发放工资。后来,刘某因和唐某发生矛盾而离开。

??在乞讨的过程中,邱某某、李某某、郴某某先后多次提出要回家,唐某为此多次对他们进行殴打,并不时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不准他们给家里打电话,不准他们离开。去年9月17日,经郴某某向德阳市公安机关报案,唐某、李某、阳某分别在当地落入法网。同年11月5日,唐某因涉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被执行逮捕,今年2月21日被提起公诉。李某、阳某两人由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争议焦点】

   胁迫、组织残疾人乞讨是否也构成犯罪。

【法官说法】

   某区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唐顺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以暴力、胁迫、控制残疾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组织多名残疾人多次进行乞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且被告人唐某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减刑后于2006年刑满释放。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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