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7月15日,哈尔滨房产局向第三人道外区城市建设局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准予其实施拆迁。原告李某所有的位于道外区十九道街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李某房屋动迁时估计为每平方米2387元,同时哈尔滨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7月17日向动迁范围内的居民发放购房须知,表示被拆迁居民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后如购买《道外二十道街小区》三街区301、303、308栋商品房,原房拆迁建筑面积享受标准价格每平方米2200元的优惠,优惠时间20天,以上房屋楼层差价四层增加15%。但李某不同意对其房屋价格的评估结论。书面申请 复估,但拆迁单位及评估结构未依建设部【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答复及复核估价。因李某与第三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05年8月21日,被告以其临设机构哈尔滨市道外区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向李某达了强制拆迁通知。限李某二日内搬迁完毕。原告到期未搬迁,被告于8月24日将李某的房屋强制拆除。李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至2008年11月末,动迁地段的多层房屋销售价格为4000元每平方米,四层加价18%,阳台计算面积,不含朝向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依据拆迁时可得补偿款确定赔偿金额。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按房屋赔偿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金额。
裁判理由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认为,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已被确认违法,对因违法行为给与昂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认为,李某的原住房为其自购的商品房,被违法拆除后,其应得的祝福损失悲催数额应按能购置与其原居住状况同类商品房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