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予施救致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将农药提供给被害人,并对其进行了言语刺激,在被害人喝下农药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被害人喝下农药中毒身亡。对帮助自杀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要根据帮助者的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情况而定:如果帮助者没有意识到他人有强烈的自杀倾向,且所提供的帮助行为与自杀后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帮助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帮助者主观上明知他人有强烈的自杀倾向。客观上仍通过言行进一步强化他人自杀的决意,并提供自杀工具或者帮助他人完成自杀行为的,应当认定帮助行为与他人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帮助者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在被害人喝下农药毒性发作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被害人中毒身亡后果的行为,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特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从而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情形。不作为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不履行作为义务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具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且当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故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等情节,犯罪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予以认定。尺度是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较小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因此,本案对被告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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