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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工程建筑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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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案例:房屋被强制拆除行政诉讼确认其违法

发布者: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8日|分类:房产纠纷 |6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孟某是安徽宿州某村村民,经村委会同意,镇县两级政府的批准,承包本村集体土地用于建厂经营,系合法建厂合法经营。之后政府为改造工程,对该工程项目范围内房屋等进行征收,孟某的厂房就在征收范围内,在之后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办公室相关人员在无相关手续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孟某的厂房强制拆除了,在强拆之前政府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没有事先书面催告,更没有听取陈述申辩,在未告知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就进行了强拆行为。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孟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聘请律师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为自己讨要一个的说法。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来代理维权。

【案件分析】

经过律师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首先律师就针对此强拆行为进行行政诉讼申请。在庭审中提交相关证据,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该土地的合法承包,依法享有使用权,提交经过县镇等有关单位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以及房屋征收通知,还有强拆前后等情况照片和视频,证明房屋被强拆且造成巨大损失。被告辩称委托人无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厂房属于其所有,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拆除的厂房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拆除。在之后的审理过程中,范元在收到起诉后未提交其强拆房屋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视为该强拆行为没有相关证据,依法应予撤销,但因该强拆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确认违法,最终判决被告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这一次小小的胜利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希望委托人在之后的维权中拿到满意的补偿。

【杰睿说法】

《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在本案中,因委托人及时的找到律师来维权,介入案件后经过分析制定有效的维权方案,庭审中用其专业知识以及其多年办案经验,最终使委托人的合理、合法诉求得以彰显。以我所多年的办案经验来看,许多类似的案件,因律师及时的介入,使被拆迁人快速有效的得到合理的补偿,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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