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天然存在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核心判定标准是是否形成长期抚养教育关系,依据《民法典》第 1072 条区分两种情形。若再婚时子女未成年,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承担生活费、教育费并照料生活起居,双方形成拟制血亲,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反之,子女再婚时已成年,或仅名义亲属、未实际照料出资,继父母无强制抚养责任,仅不得虐待歧视。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继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缺乏收入来源时,继子女必须履行赡养义务,标准等同于亲生子女,双方还互相享有遗产继承权。若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曾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生活困难时法院仍可酌情判令支付生活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无法律强制赡养义务,仅出于道德可自愿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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