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提出的专业意见,比如伤情鉴定、毒品鉴定、笔迹鉴定、价格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之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证明力,对定罪量刑影响巨大,例如轻伤与轻微伤、重伤的区别,直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量刑轻重。鉴定意见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具备法定资质,鉴定过程合法。
当事人、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如果发现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程序违法、检材来源不明、鉴定方法不科学、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等,律师可以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在法庭上质证,请求不予采信该鉴定意见。法院会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不会盲目采信。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往往是扭转案件走向的关键辩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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