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计算标准、护理期限、护理人数均有法律明确规定。护理费计算公式为:护理费=护理期限×护理人数×护理人员收入。
护理人员收入分两种情形:聘请专业护工的,按护工实际劳务报酬计算,需提供护工合同、护理费发票;由家属护理的,按家属误工费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各地标准约100元至200元/天)。
护理期限原则上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若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若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明确意见,需2人以上护理的,可按多人计算,无明确意见的,法院仅支持1人护理。
主张护理费需提供的证据包括: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证明,护工合同、护理费发票,家属护理的需提供家属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对于伤情较轻、生活能自理的受害人,法院不支持护理费;对于伤残等级高、长期卧床的受害人,可主张长期护理费,充分保障后续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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