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仅次于逮捕的严厉羁押替代措施,指办案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措施。适用对象和取保候审有重叠,但更针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员,比如没有保证人、无法交纳保证金,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监视居住分为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者适用于无固定住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人员,期限最长
6 个月。
它与取保候审的核心区别:一是限制程度更高,取保候审可在市县内正常活动,监视居住基本限制在居所内;二是监督更严格,需遵守电子监控、不定期报告等规定;三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取保候审不能折抵。被监视居住的当事人同样可以委托律师,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依法为当事人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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