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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与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者:左佐律师|时间:2021年05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441人看过

       劳动关系的认定要考虑以下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

       法定代表人是否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要具体区分不同情况而定。在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对公司具有全面控制权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定性来看,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从该规定可知,不同于劳动者与公司之间所具有的身份隶属关系和劳动管理关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突出表现为投资关系、代表关系和控制关系。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定性与劳动者明显不同。其次,从关系建立的方式和途径来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通常途径为应聘和招工,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技能、素养进行考量,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薪资标准、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双方经合意从而建立劳动关系。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由董事会委任,在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而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由股东会委任。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任免受公司章程的规制,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解除规则完全不同。最后,从劳动报酬的角度,法定代表人系根据公司的经营收益而定,主要体现的是对其经营管理的激励,而并非劳动者工资的对价性和保障性的结合。

       综上,从身份属性、产生方式和报酬性质等方面综合分析,法定代表人与普通劳动者存在显著区别,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当然,若法定代表人并不具备股东身份,而为公司对外聘请的职业经理人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本文内容来源于《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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