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并不平等,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或约定情形,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本文内容来源于《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第二版)(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