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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者:左佐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4日|分类:抵押担保 |611人看过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争议,法学理论界及各地法院对此的观点并不一致,有人认为有效,有人认为无效。

“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净身出户)的协议,现实中经常以保证书等形式存在。

支持忠诚协议有效的观点认为: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只要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忠诚协议就应该是有效的,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间接进行了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经过讨论,认为《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之前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根据以上意见可以看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对于夫妻之间签订的忠实协议采取的是一种不予支持的态度。

因此,当事人对忠诚协议的处理应十分慎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夫妻一方移情别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时,另一方在离婚过程中让对方在财产分割中做出让步,给予适当的精神补偿或赔偿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而不应简单、绝对地要求对方履行忠诚协议,放弃全部财产(净身出户)或给予巨额赔偿、补偿,否则处理不当贸然起诉,激化矛盾,可能适得其反,丧失自己可能的既得利益。


本文内容来源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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