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园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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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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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未写明利息,双方口头约定利息并实际支付部分利息,法院最终支持双方口头约定利息的主张

发布者:胡园园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9日 16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借贷双方在借条中仅载明了借款本金,未书面约定利息,出借人称双方口头约定了月息1.8%的利息,出借人支付借款50万元,后借款人偿还54000元。法院结合该事实认定借贷双方之间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1.8%的事实。然而另外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款本金62000元,也未约定利息,而出借人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利息的存在,法院认定由出借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未支持出借人主张的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借款双方未在借条中载明利息标准,幸而借款人曾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标准支付了部分利息,因此,法院结合全案的证据及审理情况,综合认定确实存在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然而,在没有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也无能为力,只能由出借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一定要在借条中明确载明利息标准,否则,只能通过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大大增加诉讼风险。一旦举证不能,法院将不予支持利息。因此,借款需谨慎,借条要写清。不仅要写清利息标准,也要写清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最好是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写清联系方式。这样的话,一旦发生纠纷,会大大降低诉讼难度,提高胜诉概率。

胡园园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自2015年至今工作于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现为河南见地(新郑)律师事务所【位于郑州航空港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见地(新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12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法律顾问、离婚、继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