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涵律师
张月涵律师
云南-昆明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汪X、王X诉某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张月涵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1日 17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早产儿医院内真菌感染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问题,医方的诊疗行为的过错,该过错与患儿的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责任比例的划分考虑的相关因素,以及作为患儿家属如何维权问题。该案例反映问题,医务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诊疗水平,时刻保持慎独精神,规范自身诊疗行为,才能避免或减少此类医疗过错的发生。

引言

早产儿(胎龄<37周的新生儿)由于免疫功能发育不完善以及一些侵入性操作,使早产儿的深部真菌感染率日益增加[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中各种侵袭性操作如中心静脉置管、气管插管、长时间使用免疫抑制剂、广谱抗菌药物,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如皮肤屏障破坏、低出生体重、住院时间、胎膜早破等)都是导致早产儿深部真菌感染 的主要危险因素2-7。早产儿深部真菌感染缺乏临床特异性,诊断较为困难,早期预防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例为早产儿医院内深部真菌感染后死亡,医院在对早产儿实施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院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

一、本案当事人:

汪X在某某市人民医院产科剖宫产1活女婴转新生儿科治疗后死亡,汪X作为该女婴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为本案原告。

王X是该女婴的父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为本案共同原告。

某某市人民医院:汪X、王X认为该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将该院列为被告。

二、事件起因及发展

汪X因“第一孕,孕34+6周,阴道流液2+小时”于2022年×月×日经急诊以“胎膜早破:G1P0孕34+6周头位”收住某某市人民医院产科。入院诊断:胎膜早破;G1PO孕34+6周头位;胎儿主动脉横弓及峡部稍细。后经急诊剖宫产1活女婴,Apgar评分9-10-10分,因早产转新生儿科治疗。

汪X之女因“胎龄35+1周生后25分钟伴青紫”于2022年×月×日入住新生儿科,体格检查:体温:<35.0℃ 脉搏:121次/分 呼吸:39次/分 血压:56/33mmHg TcS02:80%,入院诊断:1.早产儿(胎龄35+1周小于胎龄儿)2.新生儿青紫原因待查3.高危儿(母体胎膜早破新生儿、胎儿期急性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胎儿期主动脉横弓及峡部稍细新生儿)4.低出生体重儿5.先锋头。入院时检验报告单儿童血液培养及鉴定检验结果:培养5天无细菌、真菌生长。死亡前一日真菌-D葡聚糖(G-试验)检验结果:真菌G-试验 551.920pg/mL(参考区间>100pg/mL以上,怀疑为深部真菌将感染)。

死亡当天患儿心率波动在158-170次/分之间, 1:10000肾上腺素注射液0.24ml持续静脉推注后床旁心电图回报:全心停搏心电图,各导联未见心电活动,经抢救无效,患儿TcS02:0%,HR:Obpm,R:0次/分,无反应,宣布临床死亡。

三、本案主要案情:

(一)各方当事人主张

1.汪X、王X认为:(1)院方在胎儿发生宫内窘迫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结束分娩。产妇未足月胎膜早破,出现胎儿心动过缓未及时行剖宫产,医方剖宫产时机延误。(2)早产儿在儿科住院14天宣布临床死亡,在死亡前一天感染突然加重,检验结果:真菌G-试验 551.920pg/mL(参考区间>100pg/mL以上,怀疑为深部真菌感染),未及时联系家属告知患儿病情。院方未及时告知家属,未尽到说明告知义务。(3)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死亡原因分析明确该早产儿自身先天性心脏病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死亡原因为在先天性主动脉横弓及峡部稍细、房间隔缺损(Ⅱ孔)及早产的基础上,并发新生儿肺炎、真菌感染继发肝脏变性坏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明确先天性主动脉横弓及峡部稍细、房间隔缺损(Ⅱ孔)及早产的基础上,并发新生儿肺炎、真菌感染继发肝脏变性坏死,二者互为条件,相互影响共同作用致现存结果,分析认为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故评定为同等作用(同等原因),早产儿在院内的诊疗过程中出现院内真菌感染是早产儿肝脏变性坏死的主要原因。某某市人民医院在对该早产儿实施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院内真菌感染的医疗过错。

2.某某市人民医院认为:(1)某某市人民医院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早产儿因早产后25分钟伴青紫至新生儿科入院治疗,住院14天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经鉴定为先天性主动脉横弓及峡部稍细、房间隔缺损(Ⅱ孔)及早产的基础上,并发新生儿肺炎、真菌感染继发肝脏变性坏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医疗损害鉴定,该鉴定意见认为该院在对早产儿实施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发生院内真菌感染的医疗过错。但本案早产儿的真菌感染其实与其自身因素有关,系早产、低出生体重儿,且存在先天性心脏出生缺陷、胎膜早破41小时余、为早产小于胎龄儿,免疫力低,各系统器官发育不成熟,并发症多,有潜在的其他先天性的畸形、基因缺陷、遗传代谢病等,而且其自身条件差,导致病情不断进展,其最终真菌感染系因其自身免疫力低下所致,而非院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所导致。在试验中检出真菌感染,院方已对其进行早期识别和治疗,整个诊疗过程中院方均系依照早产儿管理指南规范为该患儿进行诊疗,院方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与相关证据

1.关于事实认定:

1)202×××00时45分经急诊以“胎膜早破:G1P0孕34+6周头位”收住某某市人民医院产科。2022年××15时36分急诊剖宫产1活女婴,因早产转新生儿科治疗。汪X之女因“胎龄35+1周生后25分钟伴青紫”于2022年××16时26分入住新生儿科,202×××日某某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儿童血液培养及鉴定检验结果(报告时间:2022年××日):培养5天无细菌、真菌生长。202××月×日某某市人民医院真菌-D葡聚糖(G-试验)检验结果:真菌G-试验 551.920pg/mL(参考区间>100pg/mL以上,怀疑为深部真菌将感染;建议临床结合症状治疗)。某某市人民医院新生儿科NICU护理记录单记载202××× 08:30 患儿TcSO2波动75%-80%,反应差,口周稍青。202×××日患儿TcS02:0%,HR:Obpm,R:0次/分,无反应,宣布临床死亡。

2)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中某某市人民医院病历、新生儿科外呼记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且能证实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并未完整记录患者病程,亦未能反映被告已对患者家属进行充分释明。法院予以采信。

3)原告申请调取原被告共同封存的监控视频及通话记录。法院组织原被告对封存硬盘拆封,并将硬盘原件提供给由被告协助拷贝、查看。法院认为,就本院调取的证据,是案涉纠纷事实经过的客观反映,法院予以采信。

2.关于鉴定意见

1)庭审中,原告申请鉴定人出庭参加诉讼接受质询,本院予以准许并通知鉴定人出庭。结合双方发问及鉴定人出庭陈述,鉴定意见书载明的内容综合判断,本院对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

2)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日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后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早产儿的死亡原因为在先天性主动脉横弓及峡部稍细、房间隔缺损(Ⅱ孔)及早产的基础上,并发新生儿肺炎、真菌感染继发肝脏变性坏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某某市人民医院在对早产儿实施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发生院内真菌感染的医疗过错。3.某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注意或防范义务的过错。该过错在早产儿的死亡原因中的参与度为37.5%”。

四、法院裁判理由与结果

(一)、关于赔偿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汪X入院生产,剖官产1活女婴,在诊疗过程中不幸夭折。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认定被告某某市人民医院在对早产儿实施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发生院内真菌感染的医疗过错由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偿责任

(二)、关于责任比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纠纷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认定某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注意或防范义务的过错。该过错在早产儿的死亡原因中的参与度为37.5%”。另,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诊疗过程中已尽到充分说明义务。综合上述情形,为增强被告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及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其医疗行为,避免类似医疗损害的发生,并从有效保护患者的角度出发,本院酌情确定医疗机构对原告损失承担40%的责任。

(三)、关于赔偿费用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予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本院对其精神损害赔偿金情以30000元确认。为此,就原告应获得赔偿的项目及数额,结合责任比例计算如下:945289元×40%=378115.6元。

(四)法院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某某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汪X王X人身损害赔偿金378115.6元二、驳回原告汪X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小结

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早产儿存活率不断提高,但若早产儿发生医院内深部真菌感染最后导致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具有相关性,怎样制定更加优质的诊疗方案,怎样预防院内早产儿发生深部真菌感染是医院需要研讨和解决的问题,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是最终目的,更重要的是促进诊疗水平的进步,保障患儿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才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存在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余XX,马晓路,杜立中.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深部真菌感染临床特点分析[J].临床儿科杂志.2011,29(9):817-820.

[2]Brady MT. Health care-associated infections in the neonatal intensive care unit[J]. Am J Infect Control, 2005, 33(5): 268-

275.PMID: 159XXXX7743. PMCID: PMCXXX.

DOI: 10.1016/XXX.2004.11.006.

[3]Zhang Z, Cao Y, LiY, et XXX factors and biofilm formation analyses of hospital-acquired infection of Candida pelliculosa in a neonatal intensive care unit[J]. BMC Infect Dis, 2021, 21(1):XXX: 341XXXX7390. PMCID: PMCXXX.

DOI:10.1186/s128XXXX106295-1.

[4]Lona-Reyes JC,Gómez-Ruiz LM,Cordero-Zamora A,et al. Incidence and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invasive candidiasis in a neonatal intensive care unit in Mexico[J]. An Pediatr (Engl Ed), 2021. Epub ahead of print. PMID: 343XXXX4329.

DOI: 10.1016/XXX.2021.07.001.

[5]Manzoni P, Farina D, Leonessa M, et al. Risk factors for progression to invasive fungal infection in preterm neonates with fungal colonization[J].Pediatrics,2006,118(6): 2359- 2364. PMID: 171XXXX2519. DOI: 10.1542/peds.2006-1311.

[6]Piqueras A,Ganapathi L,Carpenter JF, et XXX in pediatric candidemia: epidemiology,anti-fungal susceptibility, and patient characteristics in a children's hospital[J]. J Fungi (Basel), 2021, 7(2): 78. PMID: 334XXXX9285. PMCID: XXX: 10.3390/jofXXX.

[7]Lona-Reyes JC, Gómez-Ruiz LM, Cordero-Zamora A, et al. Bloodstream infections with Candida glabrata in a neonatal intensive care unit that uses prophylaxis with fluconazole[J]. Rev Iberoam Micol, 2020, 37(3-4): 100-103. PMID: 332XXXX9296. DOI: 10.1016/XXX.2020.06.002.


张月涵律师,双一流院校医学、法学本科,法医学硕士研究生,擅长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人身损害案件、刑事辩护、工伤案件、建筑工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120********1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