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屠明双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4日 8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屠律师代理的原告:吴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吴某某与屠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于2020年7月1日解除;2.确认吴某某与季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于2021年5月6日解除;3.判令屠某某、季某某共同向吴某某返还29万元;4.诉讼费用由屠某某、季某某负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一、关于吴某某与屠某某签订的《协议书》。
吴某某与屠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协议书》,吴某某支付30万元后,吴某某实际无法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进行施工填土,屠某某也称该《协议书》实际未履行,显然屠某某构成违约。吴某某与季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协议书》后,吴某某才得以进行填土施工。屠某某辩称“其提供了居间服务,介绍吴某某与实际发包工程的季某某签订了《协议书》,居间服务已完成,无需退还吴某某款项”,因屠某某并未与吴某某签订居间协议,吴某某也不认可其与屠某某签订《协议书》系屠某某提供居间服务,屠某某也无相应证据证明其与吴某某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吴某某要求确认其与屠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于2020年7月1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吴某某向屠某某支付的30万元中,扣除屠某某支付给季某某的20万元和已返还给吴某某的1万元,屠某某还需向吴某某返还9万元。
二、关于吴某某与季某某签订的《协议书》。
吴某某与季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协议书》后,吴某某进行了填土施工,但仅施工十余日便被叫停,吴某某已填土15000余方。根据本院向绿化村委的调查,叫停主要原因系填土已超过3000方。吴某某与季某某《协议书》中约定的填土量为40亩,关于40亩的填土量,吴某某称有53336方,季某某称只有40000方,而吴某某不同意对40亩鱼塘的填土量进行评估鉴定,应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季某某收到屠某某转交的吴某某的20万元,吴某某已填土15000余方,根据季某某所称的40亩鱼塘40000方的填土量和《协议书》中约定60万元的工程总价款计算,季某某无需再返还吴某某款项。吴某某陈述其租赁挖机、钢板等产生经济损失,其在本案中并未主张经济损失,也未举证,故不予理涉。吴某某已无法继续进行填土施工,吴某某于2021年5月6日提出解除与季某某签订的《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吴某某与季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于2021年5月6日解除。对于吴某某超出合理范围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确认吴某某与屠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于2020年7月1日解除;
二、确认吴某某与季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于2021年5月6日解除;
三、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某某9万元;
四、驳回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670元(已由吴某某预交),由吴某某负担5290元,由屠某某负担2380元。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2380元支付给吴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