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屠明双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15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屠律师代理的原告:张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张某诉称:张某与胡某某,还有案外人李某三人合伙经营口罩项目,后三人散伙,对合伙经营期间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清算。2020年7月15日,胡某某向张某出具了欠条一份确认胡某某应向张某支付156000元,并约定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现尚有56000元未结清,故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某支付欠款56000元。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张某与胡某某,还有案外人另一合伙人李某三人合伙经营口罩项目先后的签订的二份合作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庭审中双方也一致确认确已散伙,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胡某某与张某也一致确认只是对现存的口罩及账户二笔资金进行了实际清算,2020年7月15日的欠条也确由此产生。本院认为:既然双方对合伙部分财产先进行了清算,那么双方理应也先按先清算的部分进行结算,再则胡某某也已向张某出具了2020年7月15日的欠条,胡某某应该按结算的欠条按约支付相应款项,因胡某某未及时付清相应款项致成纠纷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的相应大请求合理合法,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胡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张某支付款项5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该款已由张某预交),由胡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