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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新规则

作者:乔丙玉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79次举报
2021-06-19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在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则时,改变了原《物权法》的规定,采纳了从宽的规则,具体为: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
转让抵押财产,只是在转让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2)如
果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抵押期间,抵押
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抵押财产是设有抵押权负担的财产,进行转让,抵押权随着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取得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的同时,也负有抵押人所负担的义务,受到抵押权的约束。
  (4)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
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职务: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资质:具有律师资格、具有管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师从业经验。工作经历:一、1980年8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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