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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租赁公司(二房东)与房东的合同关系

发布者:乔丙玉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88人看过

再论租赁公司(二房东)与房东的合同关系

                ——既租赁公司属于诈骗行为吗?

鄙人最近研究和探讨了很多公司跑路一事,很多人大呼租赁公司诈骗,构成犯罪。房主说之,次承租人也说之,更有同行随之!

这里不讨论次承租人被诈骗之事,也没必要研究探讨,租赁公司利用合同诈骗次承租人没有异议,几乎一口同声,那就没必要讨论之。

今天再次讨论租赁公司是否利用合同诈骗房租之事。

鄙人个人观点,说租赁公司诈骗房主,构成诈骗犯罪,不成立!

首先,租赁公司开始是依法注册的公司,并不是为了诈骗组建公司,组建公司之初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开初就是为了通过开展租赁业务获取经营利润或赚取租赁差价。

二租赁公司在与房东签订合同时,无法证明租赁公司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骗他人。

三也无法证明租赁公司在和房东签订合同之时在主管上有诈骗的主管故意。

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他人因欺诈行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他人因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欺诈行为与财产转移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即可。

四房东基于错误认识了吗,房东处分财产了吗?没有。

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时没有受骗,是真实意思表示。租赁公司主管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更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很难说租赁合同构成诈骗罪。

可以理解,事后因为疫情期间,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这时候,租赁公司应该及时止损,防止损失扩大,这才是租赁公司的任务和义务。但租赁公司却采取低租的方式大量出租房子,而且收取时间较长的租金,假如懂法之人就会打个问号。但次承租人也不是法律之人,当然在租赁公司隐瞒真相的情况下,基于错误认识(租金低),处分财产,而是租赁公司获取了不当利益,租赁公司这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不过是诈骗了次承租人。

以上仅仅是个人一家之言不需要和谁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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