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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4条的理解

发布者:乔丙玉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7376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小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无约定的,7天内无条件退货。
     上述24条可以解读为三个方面:
      1、更换:重新履行合同。无约定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的义务。
     2、退货:解除合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此属于有理由不符合约定质量条件时即有瑕疵而才可以7天退货。不属于无理由7天退货的条件)。
     3、主张修理(修):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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