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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6种遗嘱方式:

发布者:乔丙玉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737人看过

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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