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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的那点事

发布者:乔丙玉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573人看过


审查起诉阶段的那点事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4、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5、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6、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7、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8、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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