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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

发布者:乔丙玉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294人看过


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

(彩礼属于赠与合同,属于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


一、彩礼返还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
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
具体意见》
 
1,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
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
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
有。
 
2,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
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
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
支持。
 
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
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
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
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
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
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
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
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
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
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
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
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
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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