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奔驰为什么直接要求换新车啊?(2)
1、根据2013年之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也就是说交付的产品有瑕疵时,首先要修理,在修理两次后,仍然不可以的,才可以要求退或换。但2013年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这一条被废止了。
2、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小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我们常说的汽车产品有瑕疵即车漏机油),消费者可以依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无约定的,7天内无条件退货。
上述24条可以解读为三个方面:
1、更换(换车):换车,重新履行合同。无约定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汽车的义务。
2、退货(退车):解除合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3、主张修理(修车):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西安奔驰王女士主张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一句话: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汽车产品有瑕疵即车漏机油),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