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丙玉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西安奔驰维权学习二

发布者:乔丙玉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9日|分类:消费权益 |279人看过

西安奔驰为什么直接要求换新车啊?(2)

1、根据2013年之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也就是说交付的产品有瑕疵时,首先要修理,在修理两次后,仍然不可以的,才可以要求退或换。但2013年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这一条被废止了。

2、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小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我们常说的汽车产品有瑕疵即车漏机油),消费者可以依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无约定的,7天内无条件退货

上述24条可以解读为三个方面:

1、更换(换车):换车,重新履行合同。无约定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汽车的义务。

2、退货(退车):解除合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3、主张修理(修车):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西安奔驰王女士主张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一句话: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汽车产品有瑕疵即车漏机油),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