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丙玉律师
乔丙玉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静安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西安奔驰维权学习一

作者:乔丙玉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7次举报

一、交付:

所谓交付,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占有的财产移交给另一方占有。

交付要有交付的合意,基于交付的合意+转移占有=交付。

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奔驰车还没开出大门,就出现了状况。请问,此种情况下,这辆奔驰车已经完成交付了吗?”

 

“在一个汽车买卖合同当中,只有当出卖人把汽车交付给买受人的时候,买受人才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交付有两个要件,一是占有的移转,二是出卖人和受让人达成合意。因此,从买卖双方达成移转合意,并交付车钥匙的时候,就完成了汽车交付。”

 

在汽车买卖合同里,强调交付的意义在于,风险负担的确定。风险负担,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风险负担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法》第142条,在买卖标的物完成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负担,买成交付之后,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西安奔驰漏油事件不涉及风险负担的问题。因为风险负担的前提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引起的,比如地震、泥石流等。本案中,奔驰漏油,是可以归责一方当事人的。所以,奔驰车这不涉及风险负担问题,是属于交付的汽车有产品瑕疵问题,即交付的汽车有漏机油的产品瑕疵。

二、风险承担:

1、前提条件: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引起的(双方都没责任),比如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引起的。

2、承担责任原则:在买卖合同里,强调交付的意义在于,风险负担的确定。风险负担,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风险负担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法》第142条,在买卖标的物完成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负担,买成交付之后,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3、在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可以约定。

4、无约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法》第142条,在买卖标的物完成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负担,买成交付之后,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那么,奔驰女车主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维权,才对自己最有利呢?

奔驰维权应该是卖方产品出现瑕疵,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合格的标准,有产品瑕疵,汽车漏机油,落入“汽车三包”范畴。

 “三包规定”是一个部门规章,是下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法律,是上位法。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发生冲突,则优先适用上位法。显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更有利。

 

“根据当然推理,汽车三包规定里提到,汽车燃油泄露的,可以更换汽车。如果说,机油作为汽车运行的一个心脏,润滑系统,它对汽车质量而言,要比燃油更重要。既然燃油泄露可以换车,那么,机油泄露更应该换车了。”

 

 


职务: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资质:具有律师资格、具有管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师从业经验。工作经历:一、1980年8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