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金玲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2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在被告处从事快递工作,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9333元,被告以没钱为由于2020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本人韩某拖欠周某拖欠工资合计人民币(大写)玖仟叁佰叁拾叁元整(小写)9333元。定于2020年10月15日之前全部结清。因此欠条引起的法律诉讼,一切诉讼费、律师费等为了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均由欠款人承担。特此立据,欠款人:韩某,日期2020年9月30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无奈诉至贵院,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款9333元及相应利息及律师费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份。证据二、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据三、短信聊天记录。
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递交证据,未能当庭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自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在被告处从事快递工作,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9333元。2020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中写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9333元,定于2020年10月15日前结清,并约定如因该欠条引起法律诉讼,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被告韩某提供了劳务,被告韩某应向原告周某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款数额9333元及还款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并约定因此欠条引起的法律诉讼,一切诉讼费、律师费等为了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该欠条有被告的签字捺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欠条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给付原告周某工资款9333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贷款利率计算)及律师费3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