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小武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5日 2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武,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
原告诉称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B向A返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3786666.67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5月6日);2.请求依法判令B向A支付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B向A支付罚息496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B向A支付律师费5万元;5.本案诉讼费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全部由B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3日,B向A借款本金1600万元,A于当天将全部借款本金转账至B银行账户,B于当天出具借条,双方并于2017年1月9日签订借贷合同载明:借款期限内利息为月息2分,实现债权费用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等。截止至今,B尚欠A本金600万元及利息3786666.67元,A多次要求B返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均未得到相应回复,为维护A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B对A主张的本金和利息金额没有提出异议,称其是借了A本金1600万,但罚息和利息有重复计算之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B向A借款本金16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分,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合同同时约定若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为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后,双方对2017年1月25日前的利息进行了清算,B并于2017年4月1日返还了本金800万元,于2017年4月26日返还了本金200万元,剩余本息未予支付。截至2019年5月6日,B尚欠A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3786666.67元;A为本案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万元,支付了诉讼保全保险费8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B与A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A依约向B履行了出借义务,B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现B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A要求B偿还本息的诉请予以支持。A主张B应支付罚息496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A的该诉请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因当事人对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了约定,A要求B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B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3786666.6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786666.67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5月6日,此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B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8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