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讲了哪些人是法律规定的指定继承人。那么这一期讲什么样的人一分钱都继承不到,或者说法律会剥夺他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况下继承权的丧失。
第一种,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那么接受被继承人的同意和委托,实施的安乐死算不算?也算,因为我们国家没有规定安乐死是合法的,所以未经法律审判时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就是犯罪;
第二种,为了争取更多份额杀死其他继承人(好像侦探剧里经常出现),比如残害自己父亲或母亲或设计伤害自己兄弟姐妹;
第三种,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特别严重的。这款里面的‘特别’应该怎么定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取证也是各案不同。作者曾经遇到过的案例是一位年过八旬的老太太平时儿女从来不照看她一眼,都是靠着邻居和街道、居委经常照看的。突然有一天,儿子和女儿互相抢夺老太太要带到自己家去赡养。你们以为是善心大发吗?非也,是老太太名下的老房子纳入动拆迁范围了,两位子女都希望老太太生前立份遗嘱让自己拿到更多财产而已;
最后一种,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个很容易理解,不做更多举例了。
法律规定的这四种行为一旦被坐实,直接将丧失继承权。可以看得出发生上述行为的概率还是比较低的,且规定四种行为都是非常严重的。从法理上来讲,继承发生的时候最重要的被继承人已经不在人世,成了俗话当中‘死无对证’的情况,也就是对于当初被继承人的实际想法和状况、立遗嘱时的真是意思表示都无法完全查明。所以如果对于侵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权益的行为不严加约束的话会被继承人生前遗愿的无法履行以及造成社会公序良俗的极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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