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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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共债(2)

发布者:黄俊益律师|时间:2019年10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293人看过

大家好,今天继续分享夫妻共债的话题。

开始前先回答上期的问题,夫妻双方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婚内产生的所有债务由一方承担,这个协议能不能阻止债权人向双方追债?不能。原因很简单,夫妻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就好比夫妻一方擅自把俩人共有房屋卖掉了,如果买受人不清楚他们内部情况,也支付了正常对价,那么这个交易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一个道理。

这个话题引出来的就是夫妻共债问题的三层法律含义,第一层是外部第三人要求夫妻承担还债责任,第二层是夫妻内部离婚关系对抗外部债权;第三是夫妻的追偿问题。

现实当中最常见的坑是什么类型?就是债权债务双方串通,到期债务人不还债,然后债权人起诉夫妻二人,借钱的人玩消失,另外的配偶替他还债。

这里再夸一下我的老东家妇联,正是因为这个问题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大量的数据反映到妇联才导致包括上海等地妇联和全国妇联跟司法系统有了深入的沟通和提交相关意见,法院也开始对这个问题越发重视起来。2017年的时候最高法对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打了一个补丁,就是赌博、吸毒等债务及串通、虚构的债务不能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是这个补丁有待商榷。那就是补丁出来之前法院是支持赌债、高利贷可以作为夫妻共债吗?逻辑上是矛盾的。这个补丁没办法解决实际存在的根本问题,所以到了2018年1月18日的时候,差不多就是一年多前的样子,最高法又出了只有四条的关于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不要看条款少,但内容足以支撑夫妻共债的绝大部分问题。

意思有三层,第一是俩人共同签字或者没签字的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为共债的,要求两个人承担债务;第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了家庭生活所需借的债务应当认定共债;最后一条最关键,如果借的债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还要求按照共债处理的,债权人要证明这笔钱用作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俩人共同意思表示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超过日常生活的债务举证责任以后是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作家庭生活的,而不像以前,还要债务人的配偶来证明。

我认为这个司解的亮点有两个,一个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大大减轻了非举债夫妻一方的责任,因为大部分家庭中非举债一方没办法证明没有举债的合意,也没有用作夫妻共同生活;第二个是有大笔钱要借出去的时候,从债权人的角度必须要对借钱一方有一定了解,至少要知道婚姻情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降低自身的金融风险方面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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