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川|时间:2020年07月28日|8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本案申请人系被代理人职工,从事测量主管工作,后因劳动关系问题单位与员工发生争议,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双倍工资、赔偿金、待通知金、住房增量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事项请求,具体为: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6025、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6462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4275元、拖欠工资33188元、待通知金13275元、加班工资360000元等合计一百万余元的仲裁申请。
2、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
(1)不定时工作制工作的岗位的适用条件
(2)双方的举证问题
(3)仲裁时效问题
(4)申请人主张其工作年限应当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其兵役年限加上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是否有法律依据。
对于其他问题,属于劳动关系的通常问题,在此不再赘述,但对于退役士兵的工作年限按照兵役年限加上再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赔偿金年限基数问题,略作说明:
申请人对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理解及适用错误。据查,被答辩人的首个接收单位是福建省XX公司,且据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书所述,申请人于2016年8月31日因为个人原因从原单位离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之规定限于退出现役后初次就业接收单位。
且针申请人主张《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是针对退役士兵退役后,接受单位对退役士兵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所作的规定,并非是针对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是否应向退役士兵(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作出的规定。 3、建议 本案中职工劳动关系处置不当,造成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数额达到一百多万,故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谨慎处理员工问题,尽量切实保障员工利益,以免得不偿失;对于劳动者而言,再自身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选择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利益,但劳资纠纷中,建议劳动者注重证据留存、收集,以免导致在诉讼中难以证明自身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