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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佟新宝|时间:2020年05月20日|5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3年6月下旬,原告张某因工程施工急需用钱,通过邢某、方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赵某通过邢某方某向张某交付了现金10万元。2013年8月20日,张某交给邢某、方某10万元,委托二人将钱还给赵某,二人收到钱后,分别以见证人和收款人的身份为张广德出具了收条。二人收到钱后没有把张某的借条取回来,而是经过赵某同意把钱转接给戴某。后来戴某还了几个月利息以后人跑了。赵某拿着借条起诉了张某,一二审判决张某还钱。申请再审未受理后,为挽回张某损失,本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起诉方某要求其将收到的10万元返还,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1、借贷中尽量采用银行转账形式,收到还款后让出借人写一张收条,将借条撕毁或者返还。2、还款尽量直接还给出借人本人,不要让中间人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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