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佟新宝|时间:2020年03月18日|18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3年1月份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钢铁制品镀锌加工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金属件镀锌加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义务,被告一直未按约定付款,最后一次付款是在2015年11月,之后原告一直催要,但是都是打电话或者去被告办公室催要但没有保留证据。2018年6月份,原告委托本所为其发律师函催要欠款,我们发函后留存了相关证据。2018年12月份,原告委托本律师去苏家屯区法院起诉。庭审中对方一直咬着诉讼时效已过,没有及时催要等问题,我方举出了律师函证明已经催要。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1)交货时一定要让对方在收货单上签字,只有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法院无法认定货物已交付。(2)欠款及时催要,对方不给付可以委托律师发函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诉,以免过了三年诉讼时效。(3)单位自己发函催要欠款,要保留好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