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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协议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无效

发布者:王泽峰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4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西城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原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3月2日签订了《××工程标段二施工合同》,2016年4月26日又签订了《××工程标段二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被告指定安装的风机40台,风机单价为319289.25元,总价金额为12771570元。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共完成32台风机的吊装工作,被告共计支付工程进度款7131326.28元,期间应被告要求,原告方在合同外额外进场350吨吊车一辆,增加费用60万元。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原告发送《关于终止××工程标段二施工合同的函》,单方解除施工合同,并将后续未施工的8台风机转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在原告完成32台风机后被告单方解除合同,在长达一年时间里拒绝为原告办理结算,也不支付工程价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8440929.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经查,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二施工合同》内第11.2.1条内容书面约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故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鄂0205民初19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认为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移送不当,逐级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本院协商解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湖北省黄石××,依据上述规定,本应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以案涉合同管辖约定作为本案管辖权确定的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铁山法院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以(2020)苏民辖273号民事管辖协商函与本院协商本案管辖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案涉工程位于湖北省黄石市××,应当由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约定管辖违背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按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公司在本案纠纷发生后,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205民初1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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