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
即从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或者夫妻自然终止之日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婚后分居期间。合法婚姻从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共同名义同居,根据婚姻法规定不办结婚登记的,从结婚证载明的登记之日起算。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994年2月1日之后,恋爱或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综上,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才算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开始,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束。婚后分居期间、离婚生效判决未生效期间都是包含在内。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限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限于合法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未形成婚姻关系的双方,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无论是否为共有财产均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得的个人财产,不因缔结婚姻关系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所得的财产,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或确定可以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生效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遗赠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的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
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或者婚前财产转化为婚后财产的情况法律规定为个人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劳动所得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非劳动收入包括未指定归个人所得的继承或受赠与获得的财产。对于婚前财产自愿转化的,如将婚前取得的资金购买房屋登记于双方或对方一人名下、婚前购置房屋婚后加名等,则视为个人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虽转化形态或自然流转,但未涉及对方姓名的,除经营获得的收益外,不应视为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知识产权收益,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取得或者确定可以取得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财产权利的取得,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知识产权收益,但并未实际取得,而在婚后才支付费用,此笔收益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后产生知识产权劳动成果,明确了可以获得的收益,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实际得到这笔收益,那么这笔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或收益。确定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综合考虑财产的取得时间、来源、范围。
注意:对于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仅短期维持数日婚姻关系即离婚,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房屋,并于双方离婚后办理按揭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购房款一般是个人或家庭的重大财产,短期内难以取得,夫妻关系存续极短,未建立起共同建设家庭的基础,不能将款项来源简单推定为夫妻共有或一方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不能认定房屋购买款项系短期存续的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故不能认定被告购房款系双方共同财产。房屋在离婚后办理按揭贷款和房屋产权登记,并进行还贷,房屋的产权实际取得时间也是在离婚后,婚姻期间并未进行共同还款,故不存在在婚姻期间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
对于原、被告双方的婚前及离婚后的同居,无合法婚姻关系,不具备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即使有共同财产,亦应当以同居关系析产处理,不能作为婚后一方购房当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