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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离婚案件的几个盲点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36人看过


 

谈谈离婚案件中的几个盲点

                               王律师(13162353230微信手机同号)整理

 

(一)配偶婚内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具体损害赔偿的数额上,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会参照司法判例和各地司法实践经验,综合以下因素考虑:(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2)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4)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生活水平。

(二)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当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成年子女作为社会和婚姻家庭的弱势群体,父母双方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生活、工作情况和抚养条件以及离婚过错方的过错等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注意问题:(1)夫妻一方不得以协议形式约定离婚时自愿放弃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2)没有处理好未办登记收养子女问题,法院一般不判决离婚。

(三)夫妻离婚财产申报问题

2018年7月8日,最高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诚;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原、被告隐瞒或者私下处置财产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作为参考,即根据双方主观上想要隐瞒或转移财产金额的大小,按照金额将适用标准客观化、量化,然后酌情确定一个过错比例,最后对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乘以上述比例得出各自所需分配的金额。

注意: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区别

(1)离婚财产协议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婚内财产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产生约束力,不以离婚为目的或者生效要件。

(2)两者约定财产内容不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约定,婚内财产约定可以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

(3)法律规定不同。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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