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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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起被告的证据砸被告的脚

发布者:王强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2日 21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3月朱xxxx环保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具体工作岗位为保洁。20201010日下午3时许,朱xx受公司指派去某样板间进行清洁工作,在从三楼提水下环形楼梯时摔伤,造成胫腓骨骨折。看起来这是一起平平常常的案件,但是本团队在接案时就发现了案子的几个疑难问题。第一个,朱xx已经超龄,不符合工伤条件。第二个,摔伤的时候也没有报警,没有证据证明受伤的过程以及情况。第三个,此次案件中朱xx是否存在一定的事故责任?

在朱xx超龄的情况下,工伤这条路很难走通,所以本团队决定本案起诉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同时,本团队详细询问了当事人事发经过,发现了几个有利于我们这边的点。第一个,事发地点是样板房,所以并没有水电,朱xx只能提桶外出接水回来打扫,同时事发时间是在下午,因为房间背阳,没有灯光这时候比较昏暗。第二,事发房屋是大理石地板砖,易滑,我们让当事人开庭时带上事发当天所穿的鞋,证明我们当天并未穿易滑的鞋子。第三,我们发现当事人是通过120救护车进的医院,于是通过急救中心调取了救护车记录,证明事发时间以及地点。

本案在开庭的时候,我们最大的担心就是此次事故的责任比例问题,这也是被告主要抗辩内容之一。在庭审的时候,被告也是这么抗辩的,同时被告提供了劳务合同,用劳务合同中的员工行为规范中要求穿防滑鞋这一款规定让我们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被告是当庭提交的劳务合同,所以我们也是当庭质证,朱xx认可是其签字的劳务合同。但是作为代理律师的我在看了一遍该劳务合同以后发现一个关键问题,该合同中的员工行为规范约定原告工作时需着被告提供的工作服(含黑布鞋)及防滑鞋,但是事故发生时原告是着被告发放的黑布鞋工作,被告并未向原告发放防滑鞋,被告以原告自身存在未按员工行为规范穿鞋无事实依据,该意见当庭提交法院,后法院也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定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此案中我们胜诉最关键的证据居然是被告提供的,听起来有点滑稽但是也有些无奈,提供劳务案件的当事人往往缺少证据意识,事发时以及事发后几天最容易收集证据的时间段没有收集,等到后面和单位谈崩了想起来开始收集证据,但是那时候哪里还有什么证据呢?不能指望每一个被告都给原告提供有利的证据,所以诸位在事发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哪怕后面用不上,也比没有强!

王强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业以来经办过数百起民事纠纷,包括交通事故理赔、工伤理赔、健康权纠纷、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1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侵权、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