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红丽律师
宋红丽律师
天津-南开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借款5万元,约定年息17%,后借款人拒绝还款并伪造收条。出借人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者:宋红丽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2日 9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借款5万元,约定年息17%,后借款人拒绝还款并伪造收条。出借人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情简介

原告2012年11月借给被告款项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多次催要本金和利息,被告均拒绝偿还。2018年4月原告妻子到被告家中索要本金及利息,并强行扣留原告借条原价并伪造了收条,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后原告再次催要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7%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争议焦点该笔借款是否已经还清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经庭审查明,2012年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5万元,双方的争议之处系该笔借款是否已经还清,依据法律规定,被告有义务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已经还清。被告抗辩称已经还清借款,理由为20139月由被告妻子出具的收条显示,收到被告还款,但该收条上签字经鉴定部门鉴定,并非本人书写,该证据不能证明在20139月原告收到了被告现金还款的事实,故法院认定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将借款还清。2、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款5万元的借条现在被告处,被告称偿还部分本金时将该借条原件收回并为原告重新出具了新的借条。法院认为首先该行为明显不合常理。其次,双方因借款发生争执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找被告改条,被告将5万元借条拿走后予以销毁,虽被告否认上述事实,但视频中,被告之子面对公安机关核实情况时,称确系拖欠原告款项,具体数额不清楚,亦认可条被撕掉,结合原告报警所陈述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之子面对公共机关核实情况时陈述的事实比较客观真实,故现被告虽持有5万元借条原件,但并不能证明其已将借款还清。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问题,由于双方借款过程中存在砍头息,依据规定,砍头息不应作为借款本金计算,应依据双方最终实际交付的数额予以认定借款本金。关于被告偿还的利息问题,由于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偿还利息的时间和具体数额,故本院采纳原告自认的事实,本金应按借款时最终实际交付的款项数额计算,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7%计算,对于被告偿还的利息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利息数额部分应抵扣本金。经核算,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差额并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按规定2020819日之前按年利率17%计算,之后的按LPR的四倍计算)。

(二)裁判结果

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规定2020819日之前按年利率17%计算,之后的按LPR的四倍计算),并判决被告承担鉴定费。

(三)律师有感

民间借贷中砍头息不能作为借款本金计算,应依据双方最终实际交付的数额予以认定借款本金。

利息计算标准优先考虑双方约定,且约定的利息标准应不高于法律规定,在借条出具之时法律支持的利息标准为年息24%,本案约定的年息标注怒未超出法律规定,故2020819日之前按年利率17%计算,再此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因此利息标准应按LPR的四倍计算。

宋红丽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12年。执业期间先后在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从事法律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