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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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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人无权处分,他人善意取得继承人或无法追回房产

发布者:唐海燕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1500人看过


案例 1

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卖房,女儿起诉遭遇“善意第三人”

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关系,小张是二人之女。2015年,李女士因病去世,对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位于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的一处父母共有的房屋,小张未要求进行析产继承。

2017年,张先生私自将房屋以445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售给了韩先生,韩先生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8年,小张得知此情况后,将父亲张先生和购房人韩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根据我们前面提到的《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李女士去世后,房屋应当属于张先生和小张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是由于房屋只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购房人韩先生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公示的信赖,与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时,张先生私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

但与上一个案例不同的是,因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无权处分并不构成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另一方面,购房人韩先生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韩先生对房屋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法院对小张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案例 2

母亲去世父亲将房产赠与保姆,儿子起诉赠与无效但房产难追回

案情介绍

孙先生和张女士是夫妻关系,小孙是二人之子。2014年,张女士因病去世,小孙考虑到父亲的生活及心理等问题,对登记在父亲名下位于西城区展览路的一处父母共有的房屋,未要求进行析产继承。2016年,孙先生将该房屋赠与了照顾其生活的保姆江女士,并将该房屋过户到江女士名下。随后,江女士将该房屋抵押给某小额贷款公司获得借款300万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还在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书。由于江女士未在借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某小额贷款公司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上述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并准备进入拍卖程序。

在拍卖过程中,小孙才得知情况,小孙先将父亲孙先生和保姆江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同时又针对法院对该房屋的执行措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法官说法

与前述案例相似的是,张女士去世后,孙先生私自将房屋赠与保姆江女士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该处分行为未得到小孙的追认,孙先生与江女士之间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小孙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但需要指出的是,赠与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小孙可以追回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江女士把房屋抵押给某小额贷款公司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某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虽然法院确认了孙先生和江女士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但在该判决书出具之前,法院已对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因此,法院经审理后对小孙提出的停止对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小孙已无法追回房屋,只能向父亲孙先生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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