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顺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0日 11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男,生于1975年10月25日,汉族,住******彝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男,生于1976年3月14日,汉族,住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四***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杜**与被上诉人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彝良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8民初141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杜**的上诉请求:请求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628民初1410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由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其向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移送裁定无故增加原告诉累,违背立法目的。
被上诉人段**答辩称:其认可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O6**民初1410号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处理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的案涉合同履行地在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原审被告人住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作为原审被告人段**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人段**向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原审裁定原审被告人段**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